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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安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
發布時間:2020-08-03 點擊量:204
滁州保安公司要加強對保安的相關培訓,滁州保安人員要加強學習,做好滁州保安服務工作,不得有下列行為:
(1)束縛他人的人身自由,尋找他人的身體可能會侮辱或傷害他人;
(2)扣留,沒收他人的文件和資產;
(3)防止依法執行公務;
(4)參與追討債務,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;
(5)修改或者分散在安全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印象資料和報警記錄;
(6)侵犯個人隱私可能會泄露國家秘密,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在安全服務中保密的信息;
(7)其他違反法律,行政法規的行為。
想了解更多,可以關注滁州保安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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